一、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以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㈠对文化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㈡对文化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文化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文化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文化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㈣认为文化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区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所在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文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文化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市文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