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文化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二、市文化局听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市文化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政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文化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听政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要求。
四、市文化局听证委员会按照《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