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首页 加入收藏  

 反馈表单

武汉市文化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程序

   根据《武汉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督办暂行制度》(武软环境[2002]3号)和《武汉市文化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地址、电话;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具体的投诉内容、有关证据。

二、登记:对属于市文化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当天填写《投诉记录表》,并登记编号。

三、呈批: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批示。

四、转办:按领导批示,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查办。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相关投诉督办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五、督办:对移交有关部门查办的举报案件,由市文化行政执法投诉中心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六、回复:投诉件办理完毕后,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七、反馈: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投诉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八、存档:投诉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武汉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

   为确保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市文化局设立武汉市文化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等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中投诉事项的处理。 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处理。

二、全市文化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对市属文化行政部门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对区属文化行政部门的投诉,由各区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市投诉中心受理。

三、在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文化行政机关及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局投诉。

四、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投诉; (二)对受理的投诉进行处理,对情况不明的应进行调查; (三)对转办的投诉处理进行督促和必要的协调; (四)定期统计和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五)对投诉处理中认定的错误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投诉中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不同情况,对投诉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涉及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超过规定时效而未办结的,违反规定审批程序的,对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异议的,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对不应受理的,应立即说明理由。不能立即说明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对一般性投诉,按业务归口原则移送有关部门,督促办理; (三)涉及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执法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武汉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四)对情况复杂、影响大的投诉,请示局有关领导后处理; (五)对涉及违法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的投诉,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0日。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转,紧急投诉应立即批转。有关部门在收到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立即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再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投诉中心。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处理完毕的,应在期限终止前向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情况。

七、投诉人可采取信函或口头方式向投诉中心投诉,对投诉事实较简单的,可采取口头或电话的形式,对投诉事实比较复杂的,应递交投诉书,说明事实、理由和要求。投诉中心对各类投诉均应笔录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立即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笔录登记。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向投诉中心申请复查,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投诉人就投诉内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出诉讼并被受理的,投诉处理即告终止。

九、投诉中心对投诉办理情况实行备案制度,对所受理的投诉事项及处理结果定期进行分析和通报,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十、投诉中心设在市文化局监察审计处,投诉电话为82822915。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市文化行政执法投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地点:武汉市友益街16号
电话:027-82832030  传真:027-82813136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武汉市文化局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