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清政府在汉口设都司衙门,兼管社会教育、文化、艺术活动。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设社会教育司,湖北省教育厅也成立相应机构,地方的文化艺术活动逐步纳入政府的分级管理。在实施中因文化演出活动对群众影响较大,涉及社会秩序和治安,故将电影、戏院、茶园、娱乐场所及演、职员均列入当地警察部门管理。1927年后,分由社会、教育、公安3局共同管理。抗日战争初期,武汉文化活动异常活跃,直接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第三厅(以下简称第三厅)领导和管理。1947年,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后,武汉行辕的民事处和新闻处、警备司令部、市公安局、宪兵十二团、戏剧业公会等单位组成戏剧指导委员会,由社会局、教育局、公安局、新闻处等单位联合组成武汉电影、戏剧指导组,加强对文化艺术活动的控制管理。
武汉解放后,武汉地区先后由中南军政委员会文化部、湖北省文化厅、武汉市文化教育局实行大文化管理,形成三级管理机构,包括教育、文化、文物、园林、体育、新闻、出版等。以后文化与教育分立,逐步划出单独建制,文化事业设局分管戏剧艺术、社会文化、群众文化,实行省、市、区(县)三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