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八年( 1902 年),清地方政府在汉口镇黄陂正街大董家巷下首(今民权路黄陂街口)设都司衙门,兼管文化活动,将日益发展的各种戏剧演出、茶园戏院、公所会馆、草台地摊等民间文化活动及其做作业人员纳入管辖,实施治安管理。同时,将洋务新政中在三镇办的学校、图书馆、讲演所等官办文化场所归入兴学施教的范畴进行管理。
民国时期,武汉三镇的戏院、茶园,以及从事戏剧演出人员,统属警察局警务处管理。官司办文化场所的管理则沿袭清制。 1926 年,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市教育局共同管理社会文化。次年,武汉的文化艺术活动则由社会局、教育局、公安局分工负责管理。权限划分是:社会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登记注册、监督经营和协调芝资争议等;教育局负责戏曲、影片的审查、改良或取缔,负责演员登记、技艺考查、道德风尚的改造和推选等;公安局负责治安,并随时派员巡视督察。同时,上述 3 局和国民党特别市党部共同组织戏剧审查委员会,对上演剧目一律经该会审查核准后方能演出。
抗日战争初期, 1938 年 4 月 1 日 ,第三厅在汉成立,下设的五处、六处、七处,主管文化艺术和宣传工作。后组织和领导抗敌演剧队 10 个、抗敌宣传队 4 个、汉剧宣传队 10 个、楚剧宣传队 6 个、电影放映队 5 个,以及孩子剧团和漫画宣传队各一个。
1938 年 10 月 25 日 武汉沦陷后,日伪武汉特别市政府成立,下设宣传局,主管文化工作的政令、文化思想及有关事项。 1941 年日伪宣传局撤销,在日伪市政府社会局另设宣传科。其后,宣传科划归日伪市政府秘书处领导,主管文化工作和剧目审查。伪社会局、警察总监部则负责管理电影、宣传、讲演方面的活动。电影发行则统一由伪中华电影股份公司负责。
抗日战争胜利后, 1945 年 9 月,国民党湖北省、汉口市政府分别成立文化运动委员会,会同省、市警察局和国民党省、市党部分别接管武昌、汉口、汉阳地区的文化单位。同时,还成立娱乐场所监理委员会,对影剧院监理接收。其后,对文化艺术的行政管理分由社会局、教育局、公安局 3 局负责。 1947 年又相继成立湖北省地方戏改进委员会和武汉电影戏剧指导组。国民党军队、警察局、宪兵队、特务机关均涉足电影业,军方由武汉行辕政工科专门负责审查新闻纪录片,对上映的故事片也操有演、禁大权,如前苏联影片《宝石花》即是未得到该机构通过而禁映。设在黄陂路的湖北省新闻处,也负审查和管理电影之责,影戏院安排的影戏节目,均要呈送该处审查批准,而此处由国民党中统组织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