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局文物保护处(名城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监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2、审查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方案。审查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检查、监督和指导文物维修工作。
3、管理全市地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
4、检查、督促和指导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
5、依据权限处理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违规问题。
6、参与审查涉及名城风貌保护的城乡建设项目,参与处理名城风貌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7、收集、整理名城工作资料,加强国内外名城业务联系,开展相关学术、信息交流活动。
武汉市文化局职位说明:
处 长
副处长
调研员
科 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工作要点:
1、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国家《文物保护法》已经修订颁布,改动较大,增加很多新的条款,省、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必将随之修订,因此亟需进行调研工作,为修订工作做准备。《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我局早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已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但随着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各地名城保护条例或规划的相继出台,以及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原草案也应作相应改动,需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的作法。今年,着手修订此两项法规的调研工作。
2、树立文物保护标志。2001年国务院新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市有7处,今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市有10处。这些新公布的文保单位,按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都必须树立保护标志。另外,原来树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有一部分受到损毁,必须补树。
3、按照新修订颁布的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武汉海关的联系,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4、与市规划部门合作,将市级以上178处文保单位标定在地形图上,进入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局的管理网络,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
5、建立符合文物法律、法规要求的规范执法程序,制定相应的执法文书,健全执法队伍。
6、加强旧城改造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超前介入,积极保护。
7、与局计财处合作,加强文物维修工作的监督、验收和经费审计工作。
8、用好每年100万专项文物维修经费,落实4-6处文物的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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